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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60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60号



原告:广州市煤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冼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玻璃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男,194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健某,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州市煤建公司诉被告玻璃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公司)、李某、李健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某、冼某,被告大龙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李健某、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大龙公司(乙方)于广州市荔湾区签订了一份编号为JC2012龙01的《材料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大龙公司供应材料,分批供货。按合同约定,乙方填制《材料供货确认单》后通知甲方进行供货,乙方在收到货物后,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等向甲方出具《收货证明》,最后双方在《材料供货结算单》上签名盖章,对该批供货予以确认。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的货款结算期限内结算货款给甲方,则从每批货款约定的最后付款日的次日起计,乙方每天应按所欠货款的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七向甲方计缴资金占用费;乙方超出货款结算期限60天仍不能付清货款时,除继续按上述结算规定支付资金占用费给甲方外,还应从超出货款结算期限的61天起,每天应按所欠货款的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三向甲方计缴违约金。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可在签约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为了切实保证履行合同,乙方还提供了李某、李健某、李某三位担保人,三位担保人同意在乙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以个人资产承担连带责任。三位担保人也在合同上签了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材料给被告大龙公司,被告大龙公司收货后,初时基本上都能信守合同,及时付款,但后来到期不能支付货款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大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被告大龙公司收到后,也调整和确认了欠款数额为本金6159875.41元,并且先后出具了两份还款计划,但都未能执行。综上述,被告大龙公司违约拖欠原告货款本金6159875.41元,造成原告资金运作困难,被告拖欠货款,拖欠时间在60天以内的,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每日万分之七的资金占用费,截止2013年7月25日,计571305.69元;拖欠时间在61天以上的,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截止2013年7月25日,计124096.47元。被告李某、李健某、李某作为被告大龙公司的担保人,须对被告大龙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大龙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本金6159875.41元;2、判令被告大龙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资金占用费(即违约金)和违约金直至本金付清为止(截至2013年7月25日的资金占用费为571305.69元,违约金为124096.47元);3、判令被告李某、李健某、李某对被告大龙公司的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四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大龙公司答辩称:1、依据双方确认的货款本金为6149806.68元,而非原告主张的金额;2、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标准。

被告李某、李健某、李某既无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亦没有出庭对原告和被告大龙公司的证据进行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大龙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合同号为JC2012龙01的《材料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分批供应材料,供货量以经双方确认的《材料供货确认单》为准,供货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供货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以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材料供货确认单》为准;货物交接后,乙方应即时验收货物,并出具收货证明给甲方,甲方填制《材料供货结算单》给乙方,双方在《材料供货结算单》上签名盖章,对该批供货予以确认,乙方须按约定向甲方结算货款;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的货款结算期限内结算货款给甲方,则从每批货的最后付款日的次日起计,乙方每天应按所欠货款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七向甲方计缴资金占用费;乙方超出货款结算期限60天仍不能付清货款时,除继续按上述结算规定支付资金占用费给甲方外,还应从超出货款结算期限的61天起,每天按所欠货款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三向甲方计缴违约金;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及时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在签约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李某、李健某、李某三人同意作合同的担保人,担保人同意在乙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以个人资产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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