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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56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56号
原告: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邓某,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雪芳
二0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黄子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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