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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8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8号
原告:方某,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姚某,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员 梁东坚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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