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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504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504号



原告:陈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曾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以各种理由向原告陈某某多次借款,金额共达30000元,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取200至300元不等的现金,并约定期间多次借取的200至300元不等的现金及借款30000元的利息共计5000元,为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双方签订借条一份,各自一份,被告未能归还借款,2012年5月14日,被告突然关闭手机并断掉一切与原告的联系,至今未还款,并搬走平时住的地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冯某某立即向原告陈某某还清35000元,并支付诉讼费及出庭等费用。

被告冯某某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与冯某某是朋友关系。2011年至2012年4月期间冯某某先后三次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共计30000元整,陈某某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冯某某。2012年4月16日,冯某某向陈某下《借条》用作确认欠款,内容为:“今因公司急需资金周转,特向陈某某借到现金人民币3万¥30000元整。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内全数奉还,总还款额总共3万5千元正。为避免不必要的争执,特立此条为凭据,具有法律依据和效律(以上为打印)。该资金需六月前先还清二万¥20000元整,其余资金分月归还(此处为手写)。借款人:冯某某。贷款人:陈某某。”期限届满后,冯某某至今没有向陈某某归还款项。庭审中,陈某某明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总还款额35000元为30000元本金和5000元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一审程序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冯某某欠陈某某3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2年4月16日至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总还款额为35000元,其中双方约定的利息5000元,经核算尚未超过30000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故冯某某至今仍不偿还欠款,陈某某要求冯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某某归还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5000元。

本案受理费676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伍慧鸣

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

人民陪审员   阮红英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培微


李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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