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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20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20号



原告:陈某,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叶某,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梁某,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某诉被告叶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2年8月9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50元,两被告承诺当年内还清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该款项,故请求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0050元;2、两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120050元的利息(自2012年8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叶某、梁某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9日,叶某向陈某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壹拾贰万零伍拾(120050元)元整用于急需,本人承诺壹年内还清并付给中国银行规定之定期利息。此据具有法律效力。特立此据。立据人:叶某2012年8月9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叶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另查,叶某与梁某为夫妻关系。陈某经追讨上述借款未果后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陈某提交的借条、叶某和梁某的户口簿资料及陈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陈某对其主张叶某向其借款120050元及未予归还的事实,提供了叶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因叶某、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对陈某的该主张予以认定。

陈某与叶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叶某没有依期还款构成违约,叶某和梁某为夫妻关系,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要求叶某和梁某清还借款120050元和利息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叶某和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被告叶某、梁某向原告陈某归还借款1200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9日起计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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