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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323号(2)
   本案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负担4466元,被告负担6700元负担第三人负担2234元。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及第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其应负担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及第三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国钊
    人民陪审员   何正珍
    人民陪审员   麦霭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谧

   林斯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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