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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5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554号
原告:陈某,女,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蔡某,男,1961年6月2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护照JH39*****。
原告陈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是加拿大公民,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回国两次,每次居住一个月。2010年开始联系不到被告。我与被告的婚姻有名无实,故要求离婚。本案受理费由我负担。
被告没有答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是再婚,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回国两次,每次居住一个月。2010年开始原告联系不到被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比较短,且双方长期分居两地,造成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变淡,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是可以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利平
人民陪审员 曾燕玲
人民陪审员 陈月容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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