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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刑终字第25号 (2)
  综上,本院确认,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灵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伟琦
审 判 员 邱胜冬
审 判 员 徐文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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