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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五(商)申字第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兴,男。
  委托代理人严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宁,总裁。
  委托代理人沈红国,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斌,男。
  再审申请人黄兴因与被申请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斌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黄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黄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兴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庶
代理审判员 沙 洵
代理审判员 严怡婷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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