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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2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祝伟青,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霞,女。
  再审申请人祝伟青因与被申请人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祝伟青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祝伟青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祝伟青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庶
代理审判员 沙 洵
代理审判员 严怡婷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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