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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淑芬,
委托代理人骆美玲,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师文,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林秀,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雪峰,
再审申请人王淑芬因与被申请人李林秀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淑芬申请再审称:系争钱款的实际借款人为上海矶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拯,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案审查期间,王淑芬提交黄拯于2012年5月23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一份,用以证明黄拯系涉案借款的实际借款人。
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债权债务的重要凭证,王淑芬对其在借条的落款处签名并无异议,涉案借款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王淑芬称实际借款人为黄拯,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王淑芬归还相应借款并无不当。
综上,王淑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淑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琼
代理审判员 刘嵩松
代理审判员 严怡婷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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