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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6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国勇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小波

  一审被告张跃进

  一审被告张自勇

  一审被告张菊梅

  一审被告张菊芬

  再审申请人张国勇因与被申请人邓小波等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58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国勇与邓小波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张国勇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国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国勇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一萌
审 判 员 王晓娟
代理审判员 沙 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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