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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7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依珍

  委托代理人顾岱华,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周建民

  再审申请人叶依珍因与被申请人周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叶依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琼
代理审判员 刘嵩松
代理审判员 沙 洵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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