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16号 (2)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龙凤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伍某的报案情况。
被害人伍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10日晚回家,其发现二楼阳台木门被踢烂,发现家中被盗,经清点被盗的财物包括人民币30000元,还有一些港币,证件,男装黄金项链2条,每条重约25克,男装黄金戒指2只,每只重约3克,女装黄金戒指4只,1只重约6克,其余3只重约3克,女装黄金手链2条,每条重约5克,黄金耳环3对,每对重约4克,1只男装项链黄金吊坠,重约15克,2只女装黄金项链吊坠,每只重约3克,黄金项链3条,每条重约5克。财物都放在保险箱内,保险箱被撬开。
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10日晚,其听到案发的房屋传出响声,看见案发房屋大门台阶的砖被踩烂,有一名男子在房屋旁边的巷子逃走。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穗公海刑勘[2011]1649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照片,及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一个打火机。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DNA)字[2013]459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打火机上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被告人欧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
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2013]637号说明,证实:2011年9月10日足黄金首饰广州平均价格为463.5元/克。
二、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欧某伙同谢义、黄俊义、范建、阙玉雄、李广、黄胜才(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广州市荔湾区曾二巷10号用工具撬开门锁后入室实施盗窃。在头房盗得被害人黄某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手提电脑1台,电子翻译机1台,在中房盗得被害人李某的现金人民币300元、黄金耳环1对,玉佛挂件1件,黄金首饰一批等财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予以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
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华林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情况。
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31日中午,被害人的女儿告知其家中被盗,其回家后发现其居住的中房的门锁被撬,家中被翻乱,经清点被盗的财物包括价值约600元的黄金耳环1对、现金人民币300元、佛玉坠,在案发现场发现烟头,其平时并不吸烟。
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0月31日中午,其回家发现门锁打开,其居住的头房的门被人打开,财物被翻乱,经清点被盗的财物包括人民币7000元,2只黄金戒指,1条黄金手链,1台2011年以4000元购买的联想手提电脑,1台电子翻译机,尾房没有东西被盗。
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穗公(荔刑)勘[2011]2001、2002、200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照片,以及在中房门口地面提取到烟头。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DNA)字[2013]459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在案发现场中房门口地面上的烟头上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被告人欧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
被告人欧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31日,其伙同谢义、黄俊义、范建、阙玉雄、李广、黄胜才到案发地点实施盗窃,其与谢义、阙玉雄到尾房翻财物,但没有盗得任何财物,其他同伙在头房、中房进行盗窃。
三、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欧某伙同同伙到广州市海珠区龙新二巷4号,撬开窗枝入室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卢某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现金港币3000元(折合人民币2447.8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予以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龙凤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的邻居发现案发地点有可疑人物砸窗逃跑并报警的情况。
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11月18日,被害人的邻居通知其家中被盗,其回家发现窗户的铁架被拆,门锁没有被撬,家中财物被翻乱,经清点被盗的财物包括人民币3000元、港币3000元。
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18日晚,其发现案发房屋有声响,见到一名男子从案发地点的巷道走出来,被盗的房屋门前站着两名男子,当其喊屋主的名字时,有两名男子从房屋的窗户爬出来逃跑,后其通知屋主家中被盗的情况。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穗公海刑勘[2011]208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以及在窗户下木沙发上的窗帘铁枝上提取到指印。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海公(司)鉴(痕)字[2013]A018号痕迹检验鉴定书,证实:在案发现场客厅窗户下木沙发上窗帘铁枝上提取的指印一枚与被告人欧某十指指纹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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