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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341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1987年5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建里四巷X号X房。2012年9月1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羁押,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守看所(原东沙)。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7日20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63号嘉怡大厦楼下伏击守候时抓获了被告人廖某,当场在其身上缴获可疑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24.5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民警对廖某居住的本市荔湾区鹤建里四巷6号301房住所进行搜查,缴获了毒品7包(经鉴定,其中6包净重10.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1包净重0.37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及涉嫌制毒工具一批。另查明,2013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廖某将毒品2小包(经鉴定,净重0.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至梁某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时并无异议,并有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制毒工具一批(均拍照存档),现场照片,证人陈某、郭某、梁某的证言及陈某、郭某某被告人廖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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