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296号 (2)
被告人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7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国文
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
人民陪审员 何惠芳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燕娜
刘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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