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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825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825号



原告:丘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艳敏、房丹玲,广东文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易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原告丘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艳敏、房丹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丘某某诉称:2012年9月20日晚上19时许,被告骑摩托车到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十道道口值班室找其同学聊天时,将摩托车停放在道口值班室栏杆内。在道口房值班的原告劝阻被告不要乱摆放摩托车,被被告打伤。事情发生后,原告的同事向石围塘车站派出所报了案,并将原告送往了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入院接受治疗。

经该院医生诊断,原告被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右膝外侧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术后感染。原告在广医三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12月20日,期间做过两次手术,前后合计共住院69天。出院后,原告根据医生“定期门诊康复理疗”的建议,转往广东省中医院芳村分院继续接受治疗。中医院的医生建议:原告要继续进行药物辅助治疗,并接受定期门诊随诊;并告知,原告需在2013年12月后才能逐步恢复工作。原告至今没有上班。

在原告就医期间,2012年10月10日,肇庆铁路公安处石围塘车站派出所对原、被告的该次纠纷主持了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后,被告没有按协议履行,因该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一直避而不见,不予赔偿给原告,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误工费10516元、护理费6100元、交通费9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50元、营养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1813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3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易某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晚上19时许,被告骑摩托车到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十道道口值班室时,将摩托车停放在道口值班室栏杆内,原告当时在道口房值班,劝阻被告不要乱摆放摩托车,被被告打伤。事情发生后,原告的同事向石围塘车站派出所报了案,并将原告送往了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入院接受治疗,2012年10月4日出院。出院记录诊断为:1、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2右膝外侧副韧带损伤;3、右膝半月板损伤。2012年10月26日,原告再次入院接受治疗,至2012年12月20日出院,出院记录诊断为:1、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2、右膝外侧副韧带损伤;3、右膝半月板损伤(2度);4、右膝关节术后感染。出院诊断证明书建议:1、定期康复理疗科门诊康复理疗;2、休息一个月,家人陪护下进行右膝活动学习右下肢力量锻炼;3、加强营养。

2012年10月10日,肇庆铁路公安处石围塘车站派出所对原、被告的该次纠纷主持了调解,作出了《广州铁路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1、双方互相当面赔礼道歉;2、由伤者丘某某单位报工伤。若工伤审批通过,超出工伤审批的医疗费用由易某某负责,如果工伤审批不通过,所有丘某某的医疗费用由易某某负责;3、由医院确定丘某某的伤情后,再由丘某某提出其他合理的赔偿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2012年12月2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粤人社工【2012】93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丘某某为工伤。

2013年4月26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粤劳鉴初字【2013】0436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丘某某的伤残等级为捌级。审理中,原告请求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按十级伤残标准赔偿。

2013年6月15日,广东省中医院芳村分院给出处理建议:继续加强锻炼,12月后逐步恢复工作劳作。

原告提供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工务段提供的工资证明,丘某某2012年的岗位工资为每月2361元,2013年1月1日起的岗位工资为每月2741元。肇庆工务段广州西线路车间于2013年7月29日出具《证明》,证明原告为广州西车间道口工区道口工,其岗位职责要求国家13个法定节假日中上岗,道口工在法定节假日中上岗即视为加班,加班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1.75×300%。原告认为2012年有4天法定节假日、2013年有13天法定节假日原告因伤不能加班产生误工费为6218元。原告承认病假期间单位有发放工资,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条反映,原告在2012年11月起至今没有发放全勤奖每月50元,标准作业每月200元,2012年11月之后的上道费除2013年2月发了138元外,其余时间没有发放上道费,2012年10月之前每月的上道费从120元到138元不等,原告请求按平均每月126元计算。从2012年11月计至开庭当天2013年11月14日的全勤奖、标准作业、上道费共4298元,误工费共为10516元。原告没有提供护理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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