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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825号 (2)

2013年6月15日台山市瑞芬镇那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某某是丘某某的母亲,丘某某的父亲丘某某已故。李某某于1926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确认有四兄弟姐妹。

原告为证明有交通费的损失,提供一批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间的出租车发票,拟证明支付了交通费93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肇庆铁路公安处石围塘车站派出所作出的《广州铁路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2、2012年12月2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粤人社工【2012】93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3、2013年4月26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粤劳鉴初字【2013】0436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4、广州医学院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的出院记录和出院诊断证明书;5、原告的病历、2013年6月15日广东省中医院芳村分院的处理建议;6、广东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工务段提供的工资证明;7、肇庆工务段广州西线路车间出具《证明》;8、原告的工资条;9、出租车发票;10、2013年6月15日台山市瑞芬镇那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庭审笔录等为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无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丘某某在工作期间因劝阻被告勿乱摆放摩托车与被告发生争执,被被告易某某打伤致残,原告丘某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侵害,原告丘某某请求被告易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丘某某的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院认定如下:一、误工费,根据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原告从受伤至今因伤不能上班,虽然单位仍有支付工资,但确有产生误工损失,根据原告丘某某提供的工资条和单位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有全勤奖、标准作业、上道费、节假日加班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故原告的误工费从2012年11月计算至2013年4月25日,标准作业按每月200元计算为1200元,上道费按每月126元计算,扣除2013年2月已发的上道费为630元,全勤奖按每月50元计算为300元,节假日加班费2012年法定节假日按4天计为1303元(2361元÷21.75×4×300%),2013年法定节假日按5天计为1890元(2741元÷21.75×5×300%),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误工费为5323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误工费计算有误,本院不予支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丘某某住院共69天,原告请求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为69天×50元=34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易某某应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450元给原告。三、护理费,原告丘某某没有提供支付护理费的依据,原告丘某某也承认有部分护理费在工伤保险中支付,根据医嘱和原告的实际受伤情况,原告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确需家人的陪护产生护理费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该费用属合理支出,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易某某应酌情向原告丘某某支付护理费2000元。四、原告丘某某请求被告易某某支付交通费936元,原告右膝受伤行动不便,需要乘坐适宜的交通工具到医院接受治疗,该支出符合实际需要,但原告丘某某提出的交通费用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被告应向原告丘某某支付交通费400元。五、关于营养费,根据医院的出院医嘱和原告的伤情和住院情况,被告易某某应向原告丘某某支付营养费,但原告丘某某请求被告易某某支付营养费8000元过高,被告易某某应酌情支付营养费3000元给原告。六、对原告丘某某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原告丘某某构成的是工伤八级伤残,原告丘某某请求按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按十级伤残标准赔偿。被告易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提出答辩意见,放弃其抗辩的权利,被告易某某也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可认定按道路交通事故评残标准,按十级伤残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参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30226.71元的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故被告易某某应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为60453元(30226.71元×20年×10%)。七、对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丘某某有一位年逾86岁的母亲需要抚养,原告丘某某确认有四兄弟姐妹,参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201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22396.35元的标准,按五年计算为2800元(22396.35元×5年×10%÷4),故被告易某某应向原告丘某某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2800元。八、关于原告丘某某请求被告易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原告丘某某被被告易某某打伤造成工伤八级伤残,被告易某某对原告丘某某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造成较大的损害,根据原告丘某某的受伤情况,被告易某某应向原告丘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告丘某某请求被告易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过高,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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