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榕刑终字第1103号(2)
10、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他于1992年至1996年间任瀛洲工商所所长。1993年时,为解决瀛洲农贸市场的卫生问题,他找了市场修缮队将建海社区一群体后门斜坡处搭建起来,邵某某找到他希望可以分部分店面给居委会,所以搭盖的店面被分成两部分,其中三角形部分归工商所,其余给居委会。他在任内,工商所曾搭盖一间房子用于煮饭,但并无以置换方式移交给建海社区。
11、证人蔡某某证言证明他于1997年至2001年任瀛洲工商所所长。期间工商所未与建海社区发生资产移交、置换等问题。
12、被告人邵某某供述证明,建海社区1188号是社区的店面,其夫郑某某曾租赁其中一间,月租500元。起先社区财务作帐都写租金,后因为租金要交税,为避税,就写成管理费。当时瀛洲工商所将一间店面给社区居委会,她就利用这个机会谎称郑某某曾租赁的店面跟工商所店面置换,让财务不收租金。郑某某将店面出租,租金也都是郑某某收的。
1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1993年时,他花3000多元在建海新村一群体后门水泵房违章搭盖了店面,挂靠于建海居委会,每月交500元管理费。至2000年,他经营该店面一直亏本,就和邵某某商量能否不交管理费。当时瀛洲工商所正好将一间店面给社区居委会,他就和邵某某商量,让邵某某向社区人员谎称他搭盖的店面与该店面置换,从此他就不交管理费了。但他继续出租店面收取租金,租金都被他用于日常花销。
二、诈骗罪。1996年12月,被告人邵某某、郑某某利用公房改制政策购买了现住房即福州市台江区建海新村5座304单元。1997年1月,邵某某、郑某某经共谋,虚构郑某某为福州市台江区建海新村7座702室公房承租人郑某某之子,且郑某某已死亡的事实,将该公房承租人变更为郑某某。1998年,邵某某、郑某某又虚构了二人分别为福州市仓山联运公司、台江客运联合公司职工,且均未购买公房的事实,利用公房改制政策以郑某某名义花费了18696元买下该房。经鉴定,该房当时市场价值85882元,造成国家损失67186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房改材料主要证明:(1)邵某某、郑某某于1996年通过公房改制政策购买了福州市台江区建海新村5座304单元,产权登记于邵某某名下。(2)邵某某、郑某某通过虚假材料骗取购买了福州市台江区建海新村7座702室公房,产权登记于郑某某名下。
2、公房评租表及证明材料主要证明:(1)福州市台江区建海新村7座702室公房原承租人为郑某某,1997年2月被变更为郑某某。(2)郑某某已于1996年12月前往香港定居。
3、价格鉴定意见主要证明,以199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福州市台江区建海新村7座702室房产当时市场价值为85882元。
4、证人高某某、申某某的证言均证明,他们认识邵某某。在办理福州市台江区建海新村7座702室公房承租人变更事宜时,由于条件并未实地调查、核对材料,而是根据社区证明签字同意并将该公房承租人从郑某某变更为郑某某。
5、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证明,1996年12月,她购买了现住房即福州市台江区建海新村5座304单元。1997年1月,她与郑某某虚构了郑某某为福州市台江区建海新村7座702室公房承租人郑某某之子且郑某某已死亡的事实,将该公房承租人变更为郑某某。1998年,她又虚构了二人分别为福州市仓山联运公司、台江客运联合公司职工且均未购买公房的事实,利用公房改制政策以郑某某名义以18696元买下该房。
6、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证明,1996年12月,他与邵某某购买了现住房即福州市台江区建海新村5座304单元。1997年1月,他与邵某某虚构了他为福州市台江区建海新村7座702室公房承租人郑某某之子,且郑某某已死亡的事实,将该公房承租人变更为他名下。1998年,他与邵某某又虚构了二人分别为福州市仓山联运公司、台江客运公司职工且均未购买公房的事实,利用公房改制政策以他名义用18696元买下该房。
根据上述事实,原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邵某某、郑某某非法所得的福州市台江区建海新村7座702室房子予以追缴;被告人邵某某、郑某某缴交的18696元人民币“购房款”亦予以没收;被告人邵某某、郑某某退出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9000元予以发还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瀛洲街道办事处建海社区。
上诉人邵某某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其因生活压力太大触犯法律,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上诉人邵某某的辩护人诉辩称:本案的证据无法印证涉案店面是由建海社区居委会搭建。上诉人邵某某没有诈骗故意,原判认定上诉人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对上诉人邵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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