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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终字第42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榕刑终字第42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杞县。因本案于2013年5月1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利辛县。因本案于2013年5月24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某,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因本案于2013年4月19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因本案于2013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2013年12月18日由长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郑某、杨某某、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5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1月份,在传销组织“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人际网络营销组织”经理被告人李某的策划下,该组织的传销人员被告人郑某、杨某某、王某某以及其他传销人员共30多人来到长乐市。被告人李某安排被告人郑某、杨某某、王某某等协助其在长乐市租用民房作为传销窝点,并任命被告人郑某为大主任,任命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为小主任,负责对各窝点的传销人员进行日常事务管理。其中郑某负责管理位于长乐河下街附近一民房的传销窝点;杨某某负责管理位于长乐城南车站对面一幢民房四楼的传销窝点;王某某负责长乐一中附近一间民房的传销窝点。被告人郑某、王某某、杨某某在各自管理的传销窝点中,采取收走手机、限制人员的人身自由等方式禁止人员与外界联系,使用“三商法”发展“市场营销计划”等理论,灌输传销知识和“一夜暴富”等极端思想,不断地对新进人员进行上课洗脑,引诱新进人员参加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成员共分为五个等级,其顺序依次为总管、经理、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其中总管为最高级别,业务员为最低级别,并按阶层及发展下线情况获取不同的报酬。该组织成员以直销“丽丝婷化妆品”产品(无实物)为名,每人最低交纳2800元现金购买一套产品后即取得加入资格,在长乐市发展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朱某某、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计7个新进人员为业务员,并引诱新进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获取报酬。其中张某某、刘某某夫妇二人上缴了10套产品共计人民币28000元的入会款后加入;朱某某上缴了3套产品共计人民币8400元入会款后加入的;杨某某上缴1套产品人民币2800元的入会款加入;陈某甲上缴了1套产品计人民币2800元的入会款加入;陈某乙上缴了1套产品计人民币2800元的入会款加入;曾某某上缴了8套产品计人民币22400元的入会款加入。上述入会款由李某安排“主任”收取后上缴公司。该传销团伙的报酬由李某收到上级支付的款项后安排发放。至2013年4月18日被查获时,该组织聚集在长乐市的传销人员达38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郑某、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信息、传销窝点人员名单,银行转账情况单,电话记录清单,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和天津天狮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人际网络营销组织”培训教材,银行存款凭证及明细账,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书写的计划原件,杨某乙书写的作息时间表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郑某、杨某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参与传销人员达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郑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四、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诉人杨某某上诉称,其法律意识淡薄,被他人骗进传销组织,并不知道该组织是违法的,虽被任命为主任但从未从中牟利,也没有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其家里经济条件差,父母年事已高,没有经济来源,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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