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榕刑终字第236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榕刑终字第236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闽清县经济贸易局委员、副书记、经济贸易局纪委委员、书记,户籍地闽清县梅城镇,现住闽清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学金、姚兴禄,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原闽清县经济贸易局执法科科长,住闽清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其善,福建真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梅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上诉材料,讯问了上诉人刘某某、陈某某,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11月,闽清县人民政府根据梅政办(2005)87号文件的规定,撤销闽清县云龙乡生猪定点屠宰场。2006年至2013年6月间,闽清县云龙乡台鼎村村民郑某某(另案处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定点屠宰审批,在原云龙乡台鼎村定点屠宰场非法经营生猪屠宰业务,将屠宰场提供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曾某某、林某某、涂某某、刘某某等人屠宰,收取每头生猪10元至40元不等的屠宰费。在郑某某屠宰场从事屠宰工作的屠工中仅有张某某持有的屠工证标明的屠宰销售区域为云龙乡台鼎村。同时,在郑某某屠宰场所屠宰的猪肉没有进行进场检疫以及宰前检验,仅在屠宰完毕后,由云龙乡兽医站的协检员徐某某(另案处理)用肉眼进行简单检查,就盖上检疫合格章。
在郑某某长期非法经营该屠宰场期间,商务部下发商运发(2007)415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严格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福州市贸易发展局下发榕贸发文(2009)57号关于开展打击私宰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但郑某某非法屠宰场仍未受过任何处理。
2010年3月29日,经群众举报,闽清县经贸局分管副书记被告人刘某某带领经贸局执法科科长被告人陈某某和相关工作人员,联合县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云龙乡政府、云龙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到郑某某屠宰场进行执法检查,并在该屠宰场当场查获已屠宰的病、死猪24头和一头待屠宰的病猪。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只做现场录像,未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某某非法屠宰场及该屠宰场存在的屠宰病、死猪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嗣后,郑某某继续非法经营该屠宰场,屠宰未经合格检疫的生猪以及淘汰的母猪出售。
2009年12月8日、2011年3月27日、2011年6月27日人民群众又三次向福州市政府12345网上举报“云龙乡私人非法屠宰场屠宰大量病、死猪流入市场,要求取缔处理”。期间,闽清县经贸局担当此项职责的科长陈某某和分管领导刘某某,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仅在正常上班时间对郑某某屠宰场进行简单巡查。因宰杀生猪通常都是凌晨三、四点,上班时间无法查到私宰行为,闽清县经贸局对群众的举报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只是在回复件上填写“云龙乡生猪屠宰采取农村屠工管理,屠杀的生猪限在本区域内销售,针对诉求反应的情况,县屠宰办已加强屠工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敷衍了事,造成云龙私宰场长期非法经营。
由于郑某某非法经营的元龙屠宰场长期未被处理,人民群众又于2013年5月14日、27日在《人民网》、福州市政府12345网站向省、县领导反映“云龙屠宰场无证、无检疫,长期屠宰病、死猪混入其中以次充好,严重扰乱闽清猪肉市场,为了猪肉食品安全,请求上级领导派人下来调查情况”。2013年6月7日,闽清县公安局侦查发现郑某某屠宰场提供屠宰户张某某、刘某某屠宰一头死因不明的生猪,并在屠宰场查获三头疑似病猪,在刘某某家中查扣疑似病死猪肉1193公斤。2013年6月8日闽清县工商局在闽清县梅城镇下龙洲100号刘某某仓库中查扣疑似病死猪肉1119.5公斤。根据闽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郑某某非法经营案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及所涉及违法所得说明》、《关于郑某某非法经营案中生猪屠宰出的价值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证人郑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曾某某、林某某、涂某某、刘某某等证言,2006年起郑某某一直非法经营的云龙屠宰场,2007年7月至2013年6月不少于四千三百头未经合格检疫的猪肉(含大量病、死猪肉)流向闽清梅花园市场和福州大学城等周边市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