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终字第29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榕刑终字第29号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籍贯陕西省渭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女,1973年5月19日出生,籍贯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公司职员,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系本案被害人。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3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上诉人刘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2月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到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251号福建省辉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找陈某某要钱,陈某某亦答应。后因要求被告人刘某写收条,被告人刘某与公司员工黄某、刘某甲及刘某某等三人发生口角。期间,被告人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走在最前面的被害人黄某腹部捅了一刀,被害人黄某抓住匕首反抗过程中右手亦受伤。被告人刘某被随后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黄某因右腹部刀外伤致肝破裂、肠破裂,其伤情属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曾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2月4日其在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251号福建省辉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班,9时30分许,刘某到公司坐在其办公室等陈某某。大约11时30分许,其回到办公室时,听到陈某某说同意给刘某6000元钱,由于钱不够,陈某某找刘某甲借1000元。刘某甲要求刘某写一张收了6000元钱的收条,以防止刘某再来要钱。这时刘某就生气地和刘某甲吵了起来,其和刘某某见状便过来劝。因为门比较小,当时其走在前面,刘某就一刀朝其捅了过来,捅进其肚子,其立刻用右手抓住刀刃,防止刀捅得更深。后刘某把刀拔出来又朝刘某甲捅去,其就用手捂着肚子躺在地上,其迷迷糊糊看到陈某某从房间拿了一根铁棍冲出来,防止刘某再捅人。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4日早上刘某来找老板陈某某,到了11时许,陈某某回到公司后,答应给刘某6000元人民币,其与黄某、刘某甲就和陈某某说要刘某写一张收条,防止她再来要钱,但刘某不写,还骂她们三人多事。于是黄某、刘某甲就上前和刘某理论,当时其跟在陈某某后面,突然其听到黄某“啊、啊”的叫了几声,然后其看到刘某手上拿了一把刀,地上都是血,黄某躺在地上,刘某甲的手捂着黄某的腹部。这时陈某某把刘某拦住,并叫其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4日11时30分许,其回到晋安区塔头路251号2楼福建省辉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看到刘某找其要二万元钱,其只肯给五千元。公司员工黄某、刘某甲、刘某某就说那就给刘某六千,但要写收条,刘某不要六千元钱,也不写收条。后他们四个在餐厅吃饭时,刘某就站在门口一直骂。他们四个人便出来要跟刘某理论,黄某和刘某甲走在最前面,其跟在后面。其看到刘某从外套内口袋里掏出一把刀,朝走在最前面的黄某的右边肚子捅了一刀,拔出后又捅了第二刀,第二刀被黄某的右手挡住了,接着黄某就倒在地上,血流出来了。其看到黄某被捅了,就从房间里拿了一根铁棍,警告刘某不要乱来。刘某捅完人,就跑到一楼展厅里面,把刀子放在脖子上说她也不想活了,其拿着铁棍拦住刘某,不许她走。过了一会儿,警察和医生就来了。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的到案经过。
5、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2013年2月4日民警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一把带有血迹的匕首。
6、情况说明及接处警反馈单,证实公安机关无法调取到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被告人刘某案发后曾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7、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法临字(2013)243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黄某的损伤属重伤;榕公刑技法临字(2013)453号伤残等级评定书,证实被害人黄某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榕公刑技DNA字(2013)186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地面血迹和刀上血迹是黄某所留。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的身份信息。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0、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供认2013年2月4日中午在晋安区塔头路新奇特二楼福建省辉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走廊,其向陈某某要钱,陈某某同意了,但公司的一个女的要求其写欠条。其不肯写,对方就骂其无赖,后来公司的三名女员工(即黄某、刘某甲、刘某某)就在边上讲很难听的话并和其发生争吵。后来其走到二楼的走廊上,陈某某和那三个女员工就冲到走廊边,冲得较前的两名女工还伸手做出推其的样子,但是没有殴打。当时其就急了,就从上衣口袋里拿出一把匕首朝他们乱捅。之后,黄某满手都是血并喊肚子痛。这时陈某某拿着一根棍子冲过来,当时其就拿着匕首指着自己的脖子说其也不活了。接着其就往楼下跑,并在楼下报警,对方也报警了,之后其被带到派出所。其是情急之下才掏出匕首乱刺,有刺了两、三下,只知道捅到被害人肚子了,本来只想吓唬一下的,没想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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