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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刑初字第97号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刑初字第97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3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高某在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屏山公园一公用女厕内,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被害人黄某,抢走被害人黄某脖子上价值人民币821.5元的黄金项链吊坠一枚。被告人高某作案后逃离现场,途中被群众及公安民警抓获。现赃物已被追回并已归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高某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高某在福州市鼓楼区福飞路屏山公园一公用女厕内,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被害人黄某,抢走被害人黄某脖子上价值人民币821.5元的黄金项链吊坠一枚。被告人高某作案后逃离现场,途中被群众及公安民警抓获。现赃物已被追回并已归还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1日11时30分左右,其到屏山公园内的公厕上厕所时看见一名女子进了女厕,见四下无人,其便动了抢劫的念头,后其拿出匕首威胁那名女子,抢走该女子脖子上的项链吊坠,在此过程中其捅伤了该女子。这时来了另外两名女子,其因为害怕就往华屏路方向跑,在二环路与华屏路交叉路口被一名见义勇为的男子制服,随后赶来的民警将其带至公安机关。
经其辨认,被其抢走吊坠的女子系被害人黄某。
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1日11时40分左右,其在屏山公园内的公厕上完厕所走出隔间时,一名男子冲过来捂住其嘴巴并将其往厕所隔间里推,其大喊救命,该男子就拿出一把黑色的刀威胁让其不要呼救,其在挣扎过程中胸口被刺伤,后对方抢走其脖子上的项链吊坠。这时来了两名女子,其趁机大喊抢劫,该男子就跑了,后其听说该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经其辨认,抢走其吊坠的男子系被告人高某。
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1日11时35分许,其步行经过屏山公园旁公厕的时候听到一名女子大叫抢劫,同时看见一名男子慌慌张张地从公厕跑出,其马上就追上去,一直追到二环路与华屏路交叉路口时其才将该男子制服,当时该男子手上拿着一把匕首。后民警从该男子身上搜出一个金项链吊坠,并将该男子带至华大派出所。
经其辨认,被其制服的男子系被告人高某。
4、福建省金银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13)121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的黄金项链吊坠价值人民币821.5元。
5、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法临字(2013)1662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黄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6、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在案的吊坠现已归还被害人黄某。
7、被害人黄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证实: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高某家属赔偿了其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其对被告人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8、被告人高某对作案匕首、所抢吊坠、作案地点及被害人黄某和证人薛某某对被抢吊坠、涉案匕首的辨认。
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其它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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