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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刑初字第132号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刑诉(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5日凌晨2时13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A21D22号小型越野轿车行经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六一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闽T233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晚,公安民警以电话形式通知被告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61mg/100ml。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A21D22号小型越野轿车行经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六一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闽T233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晚,公安民警以电话形式通知被告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6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5日19时左右,其和叶显群等几个朋友到东水路的金仕顿酒店喝酒。期间其大概喝了半瓶多干白葡萄酒。同日22时许,其驾驶闽A21D22号小型越野轿车准备回家,途经鼓楼区东大路六一路口时与前方出租车发生碰撞,其下车与出租车司机吵了一架后就驾车回到住处,后鼓楼交巡警大队打电话让其过去协助调查。期间,民警将其带至鼓楼医院抽取血样。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5日22时许,其驾驶闽AT2339号轿车行驶至东大路六一路口等待红灯时,一辆车牌号为闽A21D22号的蓝色越野轿车撞到了其车尾,该车的驾驶员下来查看并让其记住他的车牌号,当时那名驾驶员满身酒气、走路也不稳,随后该驾驶员就驾车离开了,其就到鼓楼交巡警大队报警。后民警打电话让闽A21D22号车主来接受调查,该人就是与驾驶闽A21D22号蓝色越野轿车其发生追尾的驾驶员,期间民警将其带至鼓楼医院抽取血样。
经其辨认,当晚驾驶闽A21D22号蓝色越野轿车与其发生碰撞的驾驶员系被告人吴某某。
(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5日19时许,其和吴某某等几个朋友到东水路的金仕顿酒店喝酒,期间吴某某喝了干白葡萄酒。同日21时30分许,大家吃完各自离开了,其当时是打的走的。同日23时许,其朋友打电话说吴某某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新慧嘉苑小区的保安队长。2013年11月5日22时许,其在值班时看见一名男子驾驶闽A21D22号小型越野轿车进了小区地库。十几分钟后那名男子走出小区门口,其还和他打了招呼问他去哪里,当时他回答说去派出所。
经其辨认,当晚驾驶闽A21D22号小型越野轿车进入小区的男子系被告人吴某某。
(5)《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被抽血人家属通知书》证实:2013年11月5日23时35分,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带至鼓楼医院抽血检查。
(6)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2013)醇检字第2517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证实:所送检的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7.61mg/100ml,已超醉驾标准。
(7)被告人吴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闽A21D2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复印件、小型汽车闽A21D22车辆信息等资料证实:被告人吴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闽A21D22号小型普通客车系被告人吴某某本人所有。
(8)《检验、鉴定结论送达及告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鉴定结论送达被告人吴某某。
(9)被害人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元,其表示谅解。
(10)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1月5日22时许,吴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21D22号小型越野车在东大路六一路口时追尾撞上闽T2339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晚,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通过指认,通知吴某某到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吴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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