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刑初字第61号(2)
2、被告人陈某甲信用卡申请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向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申领信用卡的事实。
3、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出具的信用卡透支明细帐,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事实。
4、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出具的催收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办理信用卡后,透支使用,逾期不还,交通银行多次对其进行电话、上门及信函催收,但被告人陈某甲躲避催收,拒不还款。
5、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的员工,被告人陈某甲信用卡欠款后,该行曾对其多次催收,但被告人陈某甲逃避催收,拒不还款。
6、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实其为被告人陈某甲之弟,因被告人陈某甲欠银行信用卡款项未还,从原住址搬离,银行通过信函、上门方式向陈某甲催收,其与母亲已告知陈某甲银行催款的事实。
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10月22日,其向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201690720137094的信用卡,开通后进行透支使用。截止2012年8月13日,其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9920.19元,欠利息及费用人民币11503.24元。其间,经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其无力归还所欠款项,还变更了手机号码。
8、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出具的无欠款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名下卡号为5201690720137094的信用卡,欠款已结清。
(二)贩卖毒品的事实
9、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缴获毒品及毒资去向的情况。
10、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及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证实本案缴获甲基苯丙胺1.6克,其中用于检验的数量为0.1克,上缴的数量为1.5克。
11、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江某乙的尿液经冰毒及其衍生物检测,均为阳性。
12、被告人江某乙发给被告人陈某甲的短信照片及辨认,证实俩被告人通过手机短信商谈毒品交易的事实。
13、证人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13日下午,其电话联系陈某丙欲购冰毒,陈某丙叫被告人江某乙联系贩卖毒品的“老国”(注:音),并约好在鼓楼区宁德大厦沐思城市酒店门口交易。当天下午4时许,陈某丙打电话让其到上述酒店门口的闽APQ551小车上,其将600元人民币交给坐在驾驶员位置上的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江某乙将两小袋冰毒交给其,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
14、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13日15时许,邹某打电话问其能否弄到冰毒,其询问被告人江某乙后,被告人江某乙用短信联系“老国”(注:音,经辨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购毒。当天下午,“老国”驾驶闽APQ551小车接其与被告人江某乙到约定的交易地点——鼓楼区宁德大厦沐思城市酒店门口,并让邹某到汽车上交易,邹某将600元人民币交给“老国”,被告人江某乙将两小袋冰毒交给邹某,交易完成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1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13日下午约4时许,被告人江某乙用短信联系其,让其送两个冰毒到宁德大厦沐思酒店,其同意后,驾驶闽APQ551小车接被告人江某乙及另一女子到上述地点,其将两小袋冰毒交给被告人江某乙,另一女子约购毒的男子到车上交易毒品,其收取人民币600元后,被告人江某乙将毒品交给男子,交易完成后,其被公安机关抓获。
16、被告人江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13日15时许,因陈某丙的哥(指邹某)想要冰毒,于是其通过短信与“老郭”(经辨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约好由“老郭”开车接其与陈某丙将两个冰毒送到五四路沐思酒店楼下,到上述地点后,“老郭”将两小袋冰毒交给其,随后邹某到车上将600元人民币交给“老郭”,其将冰毒交给邹某。交易完成后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其他证据
17、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恶意透支,计人民币29920.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甲、江某乙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共同予以贩卖,毒品数量为1.6克,俩被告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俩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对被告人陈某甲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江某乙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俩被告人以贩养吸,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归还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全部欠款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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