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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号



原告:卢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郭某某,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地址:惠州市惠城区。
负责人: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吴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某),男。
原告卢某甲诉某某保险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森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郭某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甲诉称,2013年6月2日11时50分,王某某驾驶粤LMD**车辆行驶至大亚湾新澳大道新榕城商务酒店门前时,因不注意安全驾驶与由卢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卢某甲人车受伤损,经大亚湾区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当日到大亚湾的惠亚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腿、左脸多处骨折,至2013年6月25日出院,医嘱:出院3个月内避免负重,6个月内部分负重,半年后视情况完全负重,拆除内固定费用约为1万元。住院期间1人陪护。医疗费中已由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王某某垫付后交回单据2000元。2013年9月9日由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万元。粤LMD**号小轿车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保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事故使原告身体受到伤残,经济损失巨大,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额范围内支付给原告赔偿费160040.24元;2、被告王某某对赔偿款负直接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评估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大亚湾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主张证明事故发生事实、被告王某某负全部责任;2、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单,主张证明被告王某某粤LMD**号车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赔偿额的商业第三者险,保期均为2013年5月18日-2014年5月17日;3、疾病证明书和出院记录,主张证明原告受伤后即在惠州市中大惠亚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日期为2013年6月2日-6月25日;4、医疗费收据和病人费用汇总一览表,主张证明原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40430.13元;5、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主张证明原告的伤情于2013年9月9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拆除内固定的后续治疗费1万元,鉴定费2300元;6、妈庙公安派出所证明,主张证明原告卢某甲自1998年在大亚湾区澳头妈庙居住至今;7、惠州大亚湾某某购物广场证明和劳动合同,主张证明卢某甲自2005年至交通事故发生时是该单位员工,月工资3400元;8、惠州大亚湾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证明和劳动合同、朱某某身份证,主张证明护理人朱某某是该公司员工,月工资2800元;9、原告的父亲鲁某乙、儿子鲁某丙的身份证、户口本、龙川县某某镇政府证明、大亚湾某某中学学生证,主张证明被扶养人父亲鲁某乙生于1938年6月10日、儿子鲁某丙生于1997年4月19日;10、惠州市天龙药业连锁店发票、大亚湾嘉兴摩托修配部发票,主张证明原告因伤购买一对拐杖160元,修理损坏摩托车530元;11、交通费票据,主张证明受伤住院期间的交通费1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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