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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0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05号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本院受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某某于2014年3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 勇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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