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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0号



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以被告已交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勇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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