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7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75号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
原告:李某,女,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容某某。
委托代理人:容某甲,该公司经理。
原告唐某某、李某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曾日华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开发的“某某苑”第2幢602号房,以总价款人民币420290元出售给原告。原、被告在《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在2011年7月31日前依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合同第九条第l款第(2)项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至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420290元。但直至2012年9月25日,被告才办出房屋综合验收合格证,截至起诉之日,仍不能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符合法定交房条件的证明文件,并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拖;小区施工后周边山体尚未固化,存在安全隐患,根本达不到基本的使用条件,小区绿化设计效果图变更,严重与售房宣传不符。房屋墙体工程存在很多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之处,原告认为:违约事实明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议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25日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5472元(暂计至综合验收合格证办出之日,即暂计至2012年9月25日,并按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至被告提供竣工验收备案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广东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收据等证据,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辩称: 2012年6月2日,原告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已写明原告同意验收并且已收楼入伙,同时赠送原告十个月管理费。故被告没有违反合同约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协议书,拟证明其辩称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 2010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大亚湾中心区的“某某苑”第2幢602号房,建筑面积为107.98平方米,总价为420290元,首期款130290元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付清,余款290000元,按揭付清。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在2011年7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1款第(2)项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交纳了首期购房款130290元,2010年6月29日向银行按揭290000元给付被告。
另查:2012年6月2日俩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内容为,甲(被告)乙(俩原告)双方于2010年4月28日签署的某某苑第2栋6层第02单元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楼标准为第八条第1款: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因甲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期内交楼给乙方,导致乙方未能如期交纳后续房款,甲方请求乙方谅解。现某某苑项目商品房(1、消防2、人防、3环保、4、防雷、5、燃气、6、白蚁防治、7、节能、8、配电工程、9、电梯验收、10、质量分户验收、11、规划验收)验收已于2012年2月28日全部完成并合格,综合验收及备案正在办理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该未付购房款的支付及收楼等事宜达成如下相互谅解协议:一、甲方赠送乙方物业管理费10个月,至2012年8月31日,合计1295.76元;二、乙方同意支付到期房款并依现状办理收楼,不再有其它异议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广东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收据及被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协议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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