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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5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59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商品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日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丹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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