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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5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55号



原告:叶某某,女,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甲,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叶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调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曾日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丹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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