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3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32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54年12月23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调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曾日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丹曼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