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937号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937号
原告: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某,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17日出生,原住四川省通江县,现住深圳市。
原告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程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卖位于大亚湾澳头镇某某园3栋508号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简称合同)及《某某园》购房补充协议(简称协议)。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购房的总房款为349905元,首期款为105905元,剩余24.4万元整由被告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同时,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于2011年10月30日支付71905元首付款后,剩余应付首期余款34000元经原告同意按约定分期支付,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12000元,2012年3月31日前支付11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11000元。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出卖人的义务,但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应当履行的分期付款义务均未履行,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协议第四条“乙方如果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到期款项,甲方可采取下列措施追究乙方责任”,其中第1款约定“如应付的到期款项而未能支付,逾期一个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付清欠甲方全部款……”;第3款约定“乙方拖欠部分款项,除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同时还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支付期的全部利息作为赔偿(按银行一年期的按揭贷款利率计算)”之内容。故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的义务。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不仅属于赤裸裸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且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 被告支付34000购房首付款欠款及利息2040元(按银行一年期6%利率计算);2. 被告支付违约金9225元(最终以实际逾期支付天数为准),上述款项合计45265元;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某园购房补充协议、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备案表等证据,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程某某未到庭应诉,未予答辩及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补充协议》,主要约定:1.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镇“某某园”第3幢508号房,建筑面积为65.97平方米,总房款为349905元,其中首期款为105905元,余款244000元以银行按揭月供支付;2.原告同意被告的首期款分期支付,被告须于2011年10月30日前支付71905元,并在7天之内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首期款的剩余款项34000元按季度于交付房屋前分期付款给原告,其中被告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12000元,在2012年3月31日和2012年6月30日之前各支付11000元;3.协议第四条约定如应支付的到期款项未能支付,逾期一个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付清欠原告的全部款项;被告拖欠部分款项,除需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同时还需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支付期的全部利息作为赔偿(按银行一年期的按揭贷款利率计算)。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首期款71905元,并且办理银行按揭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244000元。剩欠首期款34000元,被告没有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原告遂于2013年9月10日起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3年10月29日支付了房款2万元。
另查明:涉案房屋已于2012年1月11日办理了预告登记,证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号。
以上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某园购房补充协议、商品房预告登记备案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诚信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没有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剩欠首期款,逾期付款已超过一年,被告已经构成违约事实,故原告请求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具体滞纳金和利息的具体金额。原告主张滞纳金及利息计算至2013年10月1日,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滞纳金计算为:1.第一笔首期款12000元的滞纳金从2012年1月1日算至2013年10月1日共计21个月,具体金额为3780元(12000元×21月×30天×0.5‰);2.第二笔首期款11000元的滞纳金从2012年4月1日算至2013年10月1日共计18个月,具体金额为2970元(11000元×18月×30天×0.5‰);3.第三笔首期款11000元的滞纳金从2012年7月1日算至2013年10月1日共计15个月,具体金额为2475元(11000元×15月×30天×0.5‰),以上三笔首期款的滞纳金共计9225元(3780元+2970元+2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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