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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937号(2)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被告需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支付期的全部利息,故原告主张该三笔首期款的利息共计2040元,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剩欠首期款20000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购房款为1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欠首期购房款14000元、滞纳金9225元及利息2040元,共计2526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元,由被告程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Ο一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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