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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7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879号



原告:诸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彭斌生

审 判 员 曾日华
审 判 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丹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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