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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4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44号



原告:湘潭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阳县某某公司。
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惠阳县某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00元,由原告湘潭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曾日华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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