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8号(3)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109533.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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