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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8号
原告:郭**,女,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身份证号码:3607301986062**。
委托代理人:江**,广东**律师事务所。
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易**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负担。
审 判 员 彭斌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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