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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1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13号



原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该公司职员。
被告:顾**,男,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身份证号码:320981197807**。
原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斌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编号为**EC—3312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原告退还被告所交付的全部房款43926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经查:被告于2012年4月10日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EC—3312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村第2幢二单元1402号房。被告支付了购房款首付43926元。此后,被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退还相应的购房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2年4月10日签署的编号为**EC-3312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在解除涉案房屋的预售登记备案后(预售登记号为:11E**,预告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号),退还原告顾**所缴纳的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共计43926元;
三、被告顾**同意负担退房过程中所产生的诉讼费449元及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彭 斌 生

二○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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