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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4号
原告:大亚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郭**。
委托代理人:叶**,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易**,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亚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大亚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调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亚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大亚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日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丹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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