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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7号
原告:李**,女,汉族,1988年8月24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粱**。
委托代理人:邹**,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 判 员 曾日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丹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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