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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6号
原告:李**,女,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现住澳大利亚,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 判 员 曾日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丹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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