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湾法民三初字第2号(2)
一、确认原告刘**与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原告预购的“**园”6栋1804号房向大亚湾区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及合同备案登记。
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斌生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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