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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裁 定 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1号



原告:惠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曹**。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以被告已交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惠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勇


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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