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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少民初字第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湾法少民初字第6号
原告:赵**,女,汉族,1980年7月13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杨**,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审 判 员 曾日华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丹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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