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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8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84号
原告:深圳市**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771640**。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男,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是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36222219790809**。
被告:惠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053736**。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市**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除胶渣系列和电镀系列的化学药水买卖合同,就有关药水的规格、价格进行了约定。2012年11月5日、2月25日、4月18日,原告分别按被告的订单送货至被告厂内仓库,发生货款3.54万元,但被告经多次催收后至今无支付货款,特诉请法院处理。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54万元和负担逾期付款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惠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深圳市**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5400元,定于2013年11月6日前付清。逾期未付清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从2013年7月1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原告申请查封的财产目前不解封,在执行时一并处理。
案件受理费348元由被告惠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被告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森洪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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