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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3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34号



原告:张**,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惠阳区淡水。身份证号码:42012319791205**。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公司。住所:大亚湾区。
负责人: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按照《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单》特别约定的内容,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本案依法应由惠州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双方在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上述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张**可向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的起诉。
张**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会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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