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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7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74号


原告:谭**,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3042619751005**。
原告:胡**,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36213119750919**。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40005**。
法定代表人:梁**。
本院受理原告谭**、胡**诉被告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胡**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胡**撤回对被告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21元,由原告谭**、胡**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321元,不予退回。








审 判 员 何 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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