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5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50号
原告:惠州**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组织机构代码:759215**。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44132219741012**。
委托代理人:文**,该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44130219620706**。
被告:**有限公司惠州**工程II标段工程项目经理部,地址:惠州市大亚湾。
负责人:詹**,该项目经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洪**,**公司职员。
被告:**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组织机构代码:190432**。
法定代表人: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洪**,该公司职员。
被告:汕头市**总公司,地址:汕头市潮阳区,组织机构代码:193278**。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惠州**工程II标段工程项目经理部(下称**项目部)、**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公司申请追加汕头市**总公司(下称**建)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森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文**、被告**项目部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洪**、被告**建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11年11月3日,被告**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惠州**工程II标段工程的建设提供预拌混凝土,并就价格、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供货并及时提供结算资料,被告**项目部也无异议地全部接收并使用了货物,双方按合同约定每月结算一次,2012年1月最后一次对帐结算,双方确认被告**项目部拖欠货款665025元,被告**公司作为**项目部的法人单位,对外应当为**项目部承担民事责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项目部和**公司偿付货款665025元及按合同第6.1条规定的逾期付款应承担15%的违约金99753.7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主张证明原告**公司与被告**项目部预拌混凝土买卖关系的事实;2、部分混凝土发货单,主张证明原告送货事实;3、结算对帐单,主张证明双方对货款结算情况和被告拖欠货款665025元的事实。
被告**项目部、**公司辨称,本案所涉工程是本公司分包给**建负责施工的,实际施工单位是**建,《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是本公司代被告**建签订,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被告**建承担,故申请法院追加**建为被告并判令其承担支付货款义务。
被告**项目部、**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惠州**工程II标段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主张证明涉案工程的发包方是被告**项目部,承包施工方是被告**建;2、关于混凝土买卖合同履行情况的询问函和原告**公司复函,主张证明被告**项目部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是代理被告**建的行为;3、《分包单位安全学习记录表》、被告**建《施工人员花名册》,主张证明混凝土签收人庄**为被告**建人员。
被告**建辨称,本案涉案工程由本公司承包施工,具体负责人为郑**,但与原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买方是被告**项目部,本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买卖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是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公司申请追加本公司为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查明并驳回被告**公司的请求。
被告**建提供的证据有:1、《项目内部责任协议书》,主张证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郑**,实行的是全面负责,自负盈亏的承包方式;2、郑**《声明书》,主张证明郑**与原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是代表被告**项目部。
经审理查明,惠州**工程II标段土建工程的总承包者被告**公司,在工地上设立了项目部即被告**项目部,无办理营业执照。2011年8月8日,被告**项目部把该项工程转包给被告**建负责施工,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被告**建在工地的实际施工负责人为郑**。同年11月3日,被告**项目部由项目部经理张**和郑**为代表与原告**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惠州**工程II标段工程的建设提供预拌混凝土,并就价格、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供货并及时提供结算资料,被告**项目部也无异议地全部接收并使用了货物,双方按合同约定每月结算一次,2012年1月最后一次对帐结算,郑**与**公司双方确认被告**项目部拖欠混凝土货款665025元。不久,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方之间产生矛盾,工程没再由被告**建和郑**继续施工,工程结算也至今无结果,对本案所拖欠的混凝土货款也无人愿意支付而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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