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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5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59号



原告:董**,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身份证号码:372501196412198**。
被告:惠州大亚湾西区街道**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朱**。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惠州大亚湾西区街道**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董**负担。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审 判 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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